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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職工出國(境)留學管理辦法

通訊員:  發布時間:2015-05-16  浏覽量:

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職工出國(境)留學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适應學校發展需要,提升教職工的教學、科研、管理水平,學習國際教育教學先進理念,掌握國際前沿科技動态,推動對外校際交流和學術交流,學校繼續有計劃地分期分批選派教職工赴國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機構留學。為了規範出國(境)留學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國(境)留學工作貫徹“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緻”的方針,按照“保證重點學科,支持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兼顧一般學科”、“個人申請,單位推薦,擇優錄取,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原則實施選派。

第三條本辦法的出國(境)留學指留學期限為三個月及以上,其類型包括國家公派(國家、部委、湖南省等專項)和單位公派(校際交流項目、學校專項和自費出國等)。

二、選派基本條件

第四條選派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愛崗敬業,身心健康,學成後願為2003网站太阳集团的發展做出貢獻;

(二)在本學科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教學效果良好,工作業績突出;

(四)申請攻讀博士學位者年齡不超過35歲;訪問學者(含博士後研究)不超過50歲;高級研究學者不超過55歲;

(五)原則上在校工作兩年以上,具有博士學位(攻讀學位者除外);

(六)外語水平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出國(境)标準;

(七)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境)和單位公派的人員,需回校工作滿五年後才能再次申請公派出國(境)留學;

(八)符合選拔的其它申報條件。

三、選派程序

第五條國家公派:;個人根據公布的出國(境)留學有關信息提出申請,學院審批向人力資源處推薦;錄取後參加外語培訓(無外語合格證明者);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六條單位公派:按照有關項目和協議要求,由個人申請,學院審批向人力資源處推薦。

四、資助及待遇

第七條國家公派:

(一)外語培訓:學校鼓勵教師參加校内舉辦的PETS5培訓班,個人承擔資料費,學校承擔其他培訓費用。需參加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外語培訓者,應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經所在單位批準後方可外出參加培訓,費用自理。

(二)國家全額資助留學人員辦理出國(境)手續發生的護照費、協議書公證費、體檢費、簽證費、簽證差旅費、出(回)國的國内段差旅費憑有效票據,回校報到後按學校規定報銷,且限報銷一次;如未能按期出(回)國,則不予報銷。其他人員費用自理。

(三)生活補助:在規定留學期限内的資助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按照不同類别國家标準統一予以支付。由學校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聯合出資的項目在錄取時由學校支付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四)校内薪酬福利:參加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外語培訓期間及規定的留學期限内(不超過12個月)發放國家工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和學校的各項津補貼,崗位津貼(績效工資)、學院的的各項津補貼停止發放;延期和逾期者停發所有薪酬福利,回校後不補發。

留學期限超過12個月者校内薪酬福利從出國(境)之下月起停發。

第八條單位公派:校際交流項目、學校專項根據項目管理辦法進行資助;自費出國的費用由個人(或國外接收單位)解決;校内薪酬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公派人員執行。

五、保證金

第九條公派留學按國家政策規定向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交納保證金。

六、出國(境)管理

第十條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者,不得申請延期出國(境)和改派留學國别,若因延期出國(境)取消派出資格者,須退還學校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如資助項目由學校部分出資的,須賠償學校出資部分,且兩年内不準申請公派出國(境)留學。

第十一條公派人員出國(境)前,學院領導安排與其談話,明确出國(境)學習、進修的任務和目的,并指定專人聯系,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所有留學人員出國(境)前均須與學校簽訂出國(境)協議(國家公派人員還須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協議),學校、學院、留學人員、擔保人共同簽字後生效。同時必須與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簽訂計劃生育管理協議。

第十三條留學人員出國(境)期間,應主動與學院加強聯系,并按計劃完成出國(境)學習、進修任務。留學人員每3個月提交研修報告及國外合作者鑒定報告。

第十四條留學人員超過批準的出國(境)期限未歸,按曠工處理,超過10個工作日,即視為自動離職。

第十五條留學人員回校後的服務期為五年。如違約(含到期未歸又未辦延期手續,改變留學身份,更換護照,申請豁免回校服務義務、縮短服務年限等),按回校後服務月數遞減分攤的原則,退還學校為其支付的相關出國(境)費用。

七、回國(境)報到

第十六條留學人員派出期滿後,填寫《2003网站太阳集团出國(境)人員回校報到表》,在十個工作日内分别向學院及人力資源處報到。從報到的下個月起按政策恢複相應的薪酬待遇。

第十七條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回國(境)後,應向學院、人力資源處提交國外學習、進修的書面總結材料、導師的評價總結及進修專業課程的成績單等。

第十八條留學回國人員在報到後兩個月内至少作一次介紹國外學術動态等相關内容的報告。

八、延期辦理

第十九條出國(境)留學人員在派出期滿後,仍未完成研究或進修計劃,确需延長留學期限的,應至少提前三個月向學院、人力資源處提交延期回國的書面申請報告及由對方導師簽字的同意函,經學院及人力資源處批準後可延期(限一次)1-2個月,并簽訂延期協議。國家公派留學人員還須經過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方可延期。

九、外事紀律

第二十條 出國(境)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應遵守中國法律和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學校利益,不得損害國家和學校聲譽。遵守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保持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往來。

第二十一條 出國(境)人員在對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國家秘密、科技秘密,應維護學校知識産權;對教學、科研、生産中規定的涉密資料,未經主管保密工作領導批準,不得帶出境外進行學術交流。

第二十二條 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對違反學校紀律及管理規定者,學校按有關規定查處。

十、附則

第二十三條對于未納入國家公派或單位公派的出國(境)留學人員,按照學校有關人事調配政策,解除與學校的聘用關系,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四條 配偶探親按《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職工勞動紀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國家、省及學校公派出國(境)任教、工作人員出國(境)期間的薪酬待遇按《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教财[2005]16号)執行,學校原則上保留國家工資。

第二十六條臨時出國(境)管理按《2003网站太阳集团關于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的有關規定》(湖大外字[2009]64号)文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