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研究生招生規模的擴大,研究生的重要活動場所——科研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問題也日益值得重視。化學化工專業的實驗具有一定的風險,若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會造成生命的危害和财産的損失。因此實驗室必須按"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要求。
第一條 穿着規定
1、進入實驗室,必須按規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
2、進行危害物質、揮發性有機溶機、特定化學物質或其它環保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等化學藥品操作實驗或研究,必須要穿戴防護具(防護口罩、防護手套、防護眼鏡)。
3、進行實驗中,嚴禁戴隐形眼鏡。(防止化學藥劑濺入眼鏡而腐蝕眼睛)
4、需将長發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且在處理藥品之所有過程中需穿鞋子。
5、操作高溫之實驗,必須戴防高溫手套。
第二條 飲食規定
1、避免在實驗室吃喝食物且使用化學藥品後需先洗淨雙手方能進食。
2、食物禁止儲藏在儲有化學藥品之冰箱或儲藏櫃。
第三條 藥品領用、存儲及操作相關規定
1、操作危險性化學藥品請務必遵守操作守則或遵照老師操作流程進行實驗;勿自行更換實驗流程。
2、領取藥品時,該确認容器上标示的名稱是否為需要的實驗用藥品。
3、領取藥品時,請看清楚藥品危害标示和圖樣,是否有危害。
4、使用揮發性有機溶劑、強酸強堿性、高腐蝕性、有毒性之藥品請必定要在特殊排煙櫃及桌上型抽煙管下進行操作。
5、有機溶劑,固體化學藥品,酸、堿化合物均需分開存放,揮發性之化學藥品更必需放置于具抽氣裝置之藥品櫃。
6、高揮發性或易于氧化之化學藥品必需存放于冰箱或冰櫃之中。
7、避免獨自一人在實驗室做危險實驗。
8、若須進行無人監督之實驗,其實驗裝置對于防火、防爆、防水災都須有相當的考慮,且讓實驗室燈開着,并在門上留下緊急處理時聯絡人電話及可能造成之災害。
9、做危險性實驗時必須經實驗室主任批準,有兩人以上在場方可進行,節假日和夜間嚴禁做危險性實驗。
10、做有危害性氣體的實驗必須在通風櫥裡進行。
11、做放射性、激光等對人體危害較重的實驗,應制定嚴格安全措施,做好個人防護。
12.請将廢棄藥液或過期藥液或廢棄物必須依照分類标示清楚,藥品使用後之廢(液)棄物嚴禁倒入水槽或水溝,應例入專用收集容器中。
第四條 實驗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嚴禁抽煙。必須使用明火實驗的場所,須經批準後,才能使用。
第五條 手上有水或潮濕請勿接觸電器用品或電器設備;嚴禁使用水槽旁的電器插座(防止漏電或感電)。
第六條 實驗室内的專業人員必須掌握本室的儀器、設備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七條 壓力容器安全規定
1、氣瓶應專瓶專用,不能随意改裝其它種類的氣體;
2、氣瓶應存放在陰涼、幹燥、遠離熱源的地方,易燃氣體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小于5米;氫氣瓶最好隔離;
3、氣瓶搬運要輕要穩,放置要牢靠;
4、各種氣壓表一般不得混用;
5、氧氣瓶嚴禁油污,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
6、氣瓶内氣體不可用盡,以防倒灌;
7、開啟氣門時應站在氣壓表的一側,不準将頭或身體對準氣瓶總閥,以防萬一閥門或氣壓表沖出傷人。
8、每月檢查管路是否漏氣。
9、查壓力表是否正常。
第八條 環境衛生
1、各實驗室應注重環境衛生,并須保持整潔。
2、為減少塵埃飛揚,灑掃工作應于工作時間外進行。
3、有蓋垃圾桶應常清除消毒以保環境清潔。
4、垃圾清除及處理,必須合乎衛生要求應按指定處所傾倒,不得任意傾倒堆積影響環境衛生。
5、凡有毒性或易燃之垃圾廢物,均應特别處理,以防火災或有害人體工作台時應立即擦拭沖洗幹淨。
6、養成使用人員有随時拾撿地上雜物之良好習慣,以确保實習場所清潔。
7、垃圾或廢物不得堆積于操作地區或辦公室内。
8、工業消防用水,應與飲用水分别由不同放于一定處所。
9、盥洗室、廁所、水溝等應經常保持清潔。
第九條 防火
1、防止煤氣管、煤氣燈漏氣,使用煤氣後一定要把閥門關好;
2、乙醚、酒精、丙酮、二硫化碳、苯等有機溶劑易燃,實驗室不得存放過多,切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集聚引起火災;
3、金屬鈉、鉀、鋁粉、電石、黃磷以及金屬氫化物要注意使用和存放,尤其不宜與水直接接觸;
4、萬一着火,應冷靜判斷情況,采取适當措施滅火;可根據不同情況,選用水、沙、泡沫、CO2或CCl4滅火器滅火。
第十條 防爆
1、對于防止支鍊爆炸,主要是防止可燃性氣體或蒸氣散失在室内空氣中,保持室内通風良好。當大量使用可燃性氣體時,應嚴禁使用明火和可能産生電火花的電器;
2、對于預防熱爆炸,強氧化劑和強還原劑必須分開存放,使用時輕拿輕放,遠離熱源。
第十一條 防灼傷
除了高溫以外,液氮、強酸、強堿、強氧化劑、溴、磷、鈉、鉀、苯酚、醋酸等物質都會灼傷皮膚;應注意不要讓皮膚與之接觸,尤其防止濺入眼中。
第十二條 防輻射
1、化學實驗室的輻射,主要是指X-ray,長期反複接受X-ray照射,會導緻疲倦,記憶力減退,頭痛,白血球降低等。
2、.防護的方法就是避免身體各部位(尤其是頭部)直接受到X-ray照射,操作時需要屏蔽和縮時,屏蔽物常用鉛、鉛玻璃等。
第十三條 “三廢"處理
1、産生少量有毒氣體的實驗應在通風櫥内進行。通過排風設備将少量毒氣排到室外;
2、産生大量有毒氣體的實驗必須具備吸收或處理裝置。
3、廢渣少量有毒的廢渣應埋于地下固定地點。
4、對于廢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網紗或玻璃纖維過濾,然後加堿中和,調PH值至6-8後可排出,少量廢渣埋于地下。
5、對于劇毒廢液,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後再進行處理。
6、實驗室内大量使用冷凝用水,無污染可直接排放。
7、洗刷用,污染不大,可排入下水道。
8、酸、堿、鹽水溶液用後均倒入酸、堿鹽污水桶、經中和後排入下水道。
9、有機溶劑回收于有機污桶内,采用蒸餾、精餾等分離辦法回收。
10、重金屬離子(包括)沉澱法等集中處理:
第十四條 實驗室傷害的預處理
1、普通傷口:以生理食鹽水清洗傷口,以膠布固定。
2、燒燙(灼)傷:以冷水沖洗15至30分鐘至散熱止痛→以生理食鹽水擦拭(勿以藥膏、牙膏、醬油塗抹或以紗布蓋住)→緊急送至醫院。
第十五條 事故責任處理
事故責任處理采取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1、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國家規定執行,由學院組織相關人員配合上級進行調查處理。對責任事故按國務院302号令《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處理,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重大安全事故經除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外,按以下條款處理:
(1)、全院通報批評;
(2)、學院提請學校對責任人進行開除學籍處理。
3、中度安全事故
(1)、全院通報批評;
(2)、推遲一年答辯;
(3)、取消評優評獎資格。
4、輕微安全事故
(1)、全院通報批評;
(2)、推遲半年答辯;
(3)、取消評優評獎資格。
第十六條
1、本規定由學院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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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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