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网站太阳集团科研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理條例
通訊員: 發布時間:2011-12-06 浏覽量:次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學院科研實驗室的安全管理,盡量減少、及時發現、嚴格控制和妥善處理各種實驗室安全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财産安全,營造良好的實驗室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二、适用範圍
适用于本院科研實驗室教學和科研環節中出現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認定及處理。
三、安全隐患認定及處理
1、安全隐患認定:
1) 實驗室電器違章安裝,亂拉電線,使用禁用的加熱電器。
2) 鋼瓶未固定,擺放及使用不當,對有氫氣、氧氣等易燃易爆鋼瓶的實驗室,未通風。
3) 化學實驗室沒有配備廢液桶、垃圾桶,劇毒化學藥品未按規定放置或廢液長期放置未作适當處理。
4) 下班後實驗室水、電、煤氣、門窗未關。
5) 實驗無人看管。
6) 有刺激氣味的、易揮發的化學藥品未在通風廚中使用。
7) 實驗室存放過量化學藥品。
8) 向下水管道傾倒廢液。
2、安全隐患處理:
凡經檢查發現上述安全隐患的實驗室,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2天),實驗室進行全體人員安全教育,提交整改報告。
建立安全監察檔案,如發現安全隐患的組室,按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四、實驗室安全事故認定及處理
1、實驗室安全事故認定:
1)重大安全事故(記為:一級事故):實驗室發生爆炸、火災、溢水、煤氣洩漏、漏電、觸電及等導緻人身傷亡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等不良後果。
2)嚴重安全事故(記為:二級事故):實驗室發生爆炸、火災、溢水、煤氣洩漏、漏電、觸電等情況,經實驗室人員及時控制,造成一定程度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3)一般安全事故(記為:三級事故):實驗室未關門、實驗無人看管(未發生事故)、實驗違章操作、實驗室溢水、煤氣洩漏等試驗隐患,造成輕度損失及損害,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2、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理:
1)對事故的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分别給予院内通報、取消年度評優資格、罰款、年度考評不合格、校紀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由安全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主要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3)學院設立安全防範基金,發生二級及二級以上安全事故的組室根據情節輕重每次負擔500-10000元,主要負責人承擔80%,基金用于學院内安全教育、安全防範工作。
4)對當年度發生二級及二級以上安全事故的組室,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并取消該組室當事人、負責人和組室的各種評獎評優資格。
5)對當年度發生二級以下安全事故的組室,發生第一次,在院内通報事故情況,并對組室在院内進行通報批評;發生第二次,取消該組當事人和負責人年内的各種評獎評優資格,并按二級安全事故進行處理。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网站太阳集团
20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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