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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网站太阳集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通訊員:  發布時間:2013-11-06  浏覽量:

第三部分:2003网站太阳集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湖大行字[2013]2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生命财産和學校财産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産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 本規定适用于全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二級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确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确立各級、各崗位、各場所、各部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檢查、監督和指導二級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隐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與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六)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内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隐患整改;

(五)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六)牽頭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七)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内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七條 學校保衛處為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是學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業務主管機構,對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實施檢查、監督與考核,下設安全科(南北校區分設),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拟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拟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批準後實施;

(二)制作并組織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監督檢查校内各二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狀況;

(四)加強和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處理校内消防設施、器材的報警,組織對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

(五)确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檢查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隐患,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

(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組織管理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并對其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九)監督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做好技術防範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台賬;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定期向學校主管領導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十三) 與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對接,并協助其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相關單位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後工作;

(十四)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學校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熟悉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落實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消防法規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按照學校預算規定研究确定本單位年度消防經費預算;

(三)建立和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和專(兼)職消防安全員隊伍,并将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的具體工作計入其年度總工作量,組織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四)确定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組織與下屬機構和崗位、場所、部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組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并督促其落實;

(五)組織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組織防火檢查和火災隐患整改工作,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各類問題;

(六)組織開展消防法規、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開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負責拟定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消防安全制度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組織實施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三)具體負責組織本單位防火檢查、火災隐患整改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台帳和檔案資料建設工作;

(四)具體負責組織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維護保管,防止丢失、防止遭人為破壞,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的暢通;

(五)具體負責組織建立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隊伍、義務消防員隊伍,并組織做好其培訓工作;

(六)具體負責在師生員工中開展消防法規、消防知識、消防技能的宣傳教育,制定并組織消防預案的實施與演練;

(七)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協助單位消防責任人做好消防安全責任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八)接受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根據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做好消防隐患整改工作。

學校二級單位其他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内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宣傳、教育和管理職責。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十條 學校二級單位須明确消防安全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及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規定;

(二)具體做好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台帳和檔案資料建

設工作,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和完善;

(三)具體負責本單位日常消防安全檢查,負責對本單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同時對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如實做好記錄并妥善保管備查;

(四)及時發現消防安全隐患,及時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并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相關活動,組織初始火災的撲救;

(六)聯絡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做好消防安全信息的上傳下達,積極配合學校組織開展的日常檢查、督促工作;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協助公安消防以及學校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責任範圍和區域的劃分,按照“誰管理、誰負責”及“誰使用、誰負責”等原則,學校各二級單位對本單位使用、管理的樓棟(層)或房間負責,公用周轉住房由學校房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學生宿舍由大學生園區服務中心負責,公用教學樓由教務處和後勤服務總公司共同負責、其他公用樓棟(層)或房間由使用單位和後勤服務總公司共同負責;凡是消防安全責任劃分不清的樓棟(層)或房間,由使用方提出,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參與,召開協調會,明确樓棟(層)或房間具體消防責任範圍和責任人。

第十二條 學校後勤管理部門負責全校輸電線路、供電設備、設施的防火工作,負責消防地栓、壁栓等的維修、保養工作。

第十三條 學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學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學生宿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确定專人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确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及其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學生宿舍管理部門應與學生及宿舍管理人員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工作方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健全防火檔案;

(三)建立有學生參與的義務消防組織,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消防演練;

(四)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隐患,嚴格用火、用電管理,禁止違章使用明火,禁止違章私自接拉電線,禁止使用熱得快、電磁爐等高功率電器,禁止超負荷用電;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的暢通;

(六)加強夜間宿舍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十四條 教職工住宅區由居民委員會管理,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重點防火單位(部位)認定制度。根據公安消防部門的規定,公安消防部門和學校将下列單位(部位)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一)一級消防防火重點單位(部位):嶽麓書院、圖書館、檔案館、文物古建築(校行政辦公樓等)、電視台、化學生物傳感與計量學國家重點實驗室、汽車車身先進設計制造國家重點實驗室;

(二)二級消防防火重點單位(部位):體育館、物理與微電子科學學院、大禮堂、幼兒園、附小、附中、集賢賓館、學生宿舍、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生物學院、網絡中心、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外教與留學生公寓;

(三)三級消防防火重點單位(部位):土木工程學院、校醫院、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新聞傳播與影視藝術學院;

(四)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财産損失的場所(部位)。

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指導和督促相關單位對重點場所、重點部位、按照有關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規範明顯的防火标志,制定具體明确的防火制度,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制度。由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參與、保衛處組織實施,每年在全校範圍内開展四次以上大檢查,檢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二級單位防火檢查及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隐患和火災隐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備、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危險物品保管及使用安全情況;

(八)生産、實驗安全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内容。

在檢查中如發現火災隐患,及時下發《火災隐患整改通知書》,督促整改。

第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各單位要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災隐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和消火地栓、壁栓情況;

(四)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聯動控制系統、防煙排煙系統、消防供電以及配電系統情況;

(五)防火門和活動式防火分隔設施情況;

(六)滅火器配置及有效情況;

(七)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八)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人員消防安全知識的掌握情況;

(九)消防安全重點場所、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十)易燃易爆、有毒劇毒、有腐蝕強腐蝕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情況;

(十一)消防值班情況和設備運行及記錄情況;

(十二)防火巡查情況;

(十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四)生産、實驗安全情況;

(十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情況;

(十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内容。

學校二級單位、樓棟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如實、認真地填寫檢查記錄,并妥善保管備查。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位、場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重點場所、重點部位防火巡查制度。學校二級單位對各自所負責的重點場所、重點部位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員、内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場所、部位可以根據需要定期組織巡查。巡查的内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備、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齊全、完整、良好、有效;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态,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場所、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單位分管領導。巡查時發現初起火災,巡查人員應立即報警,并及時組織就地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重點單位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第十九條 火災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管理制度。

(一)使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有關人員應對報警、滅火系統的正常工作負責,按上級消防部門有關規定選派思想好、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值班、維修工作,并對其工作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二)值班、維修人員必須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經常巡視設備運轉情況,做好系統運行、報警、檢查、故障維修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并将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單位領導和保衛部門;

(三)值班人員必須經常巡視煙感探測器有無脫落,報警器故障顯示功能、火警聲光顯示功能、各區域報警燈顯示功能和煙感器的感應報警功能是否正常;

(四)對報警系統要做好防塵、防潮、防人為損壞工作,發現故障及時作記錄,上報有關領導并通知維修人員修理;

(五)除值班維修人員外,未經使用單位負責人及保衛部門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按動報警系統,否則按消防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火災隐患整改制度。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隐患,應當在期限内及時予以整改到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整改并督促落實到位: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埋壓、圈點、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用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态,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有毒劇毒等危險品生産、儲存、使用等場所場地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部位)吸煙、使用明火的;

(十)違章亂接亂拉電源電線和違章使用電器的;

(十一)消防設備、設施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二)對火災隐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通知後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和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隐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内整改。單位火災隐患整改完畢,應當将整改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報到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存檔備案。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隐患,隐患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同時分别向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報告,提出整改意見和解決方案。同時,隐患單位應當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随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将嚴重危及人身和财産安全的,應将危險場所、部位停止使用或者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學校二級單位應當通過各種形式,對師生員工特别是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重點場所的工作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和培訓内容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規;

(二)本單位、本樓棟、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安全防護措施;

(三)消防設備、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方法。

學校和各二級單位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讓學生了解防火、滅火的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的方法。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拟演練,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内容,附中、附小、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實驗前的安全技能和操作知識培訓;

(五)聘請專家每學期至少對學生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内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學校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重點場所的有關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下列人員必須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安全員;

(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保管人員;

(四)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五)實驗室、機房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六)其他依法規定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和二級單位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嚴格管理、規範操作,并制定防範措施與應急處置預案;

(二)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三)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産、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學校和二級單位不得用作學生宿舍、臨時工住房和實驗室;

(四)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燃放鞭炮煙花、燒紙和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有力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避免發生消防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條 大型活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和二級單位在校内舉辦文體、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與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确定專人負責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活動場所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應急照明與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标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活動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活動方可舉辦。凡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須經審核批準後方可舉辦。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消防安全制度。

(一)各二級單位對樓棟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

(二)學校樓棟工程建設消防設施的招标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參加;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接受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和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後,建設工程的有關消防安全的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備案;

(三)各二級單位對樓棟進行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應當承擔原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的保護,出現丢失和人為損壞,由相關單位負責維修、補充和更換。

第二十五條 火災撲救、報告和調查制度。

(一)單位、樓棟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報警并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力量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即刻向學校辦公室和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告主管校領導和分管校領導;

(二)火災撲滅後,事故單位、樓棟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消防機關和安全機構查明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分清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關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和處置火災現場。

第四章 消防器材、設施配置和維護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公安部、教育部等的要求,配齊配足學校負責部分消防器材和設施;自主經營創收部門(如賓館、營業性餐廳等)的消防器材、設施的配置由自主經營創收部門負責。

第二十七條 加強對消防器材、設施的管理,二級單位和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分别承擔下列責任:

(一)二級單位(自主經營創收部門除外)責任範圍内,屬于自然老化失效的消防器材、設施的更換和維修,由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負責;

(二)在學校消防器材、設施配置和更換到位後,二級單位責任範圍或管理區域内消防器材、設施的保管和維護應明确責任人,出現丢失、人為損壞以及管理不善等情況,由相關二級單位負責;

(三)自主經營創收部門(如賓館、營業性餐廳等)的消防器材、設施的增設、更換和維修,由自主經營創收部門負責;

(四)在學校基礎設施建設、維修以及環境衛生維護等過程中,如擅自使用或破壞消防設施,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将追究其責任并責成修複被損壞的消防設施;

(五)設置在建築物中用于防火、滅火、人員疏散、搶險救援的系統、設施,單位應當選派工作責任心強、懂業務的專、兼職安全員擔任值班或者維護,使消防系統、設施始終處于完整良好狀态,并做好消防系統、設施的運行、檢查、維修情況記錄和交換班情況記錄。

第五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 關于組織機構,設置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現場控制組等,明确指揮長和副指揮長,實行統一指揮;

(二) 關于應急處置,明确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通迅聯絡、安全救援和現場控制的程序和措施。臨危不亂,有效應對;

(三)明确火災撲救後需要做的工作等内容。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應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将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産地和儲備等内容報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校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标識并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内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六章 消防經費

第三十一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學校負責部分滅火器材、地栓、壁栓、應急燈、安全疏散标志等的配置、維修、更新,消防和應急疏散演練備用設施、材料的配置,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開展等,保障校内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三十二條 二級單位應當将消防經費納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本單位所負責部分消防經費的投入,保障日常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三條 二級單位可向學校上報本單位無法解決的重大消防經費預算,學校統籌安排專項消防經費,用于解決二級單位的重大消防隐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設施,專項消防經費由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統一歸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勤儉節約原則。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将二級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綜合管理考核指标體系,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三十六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消防法規及本規定的二級單位和個人将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二級單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實行“一票否決制”,學校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目标管理規定,對主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分或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及具體措施。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市政府的消防法規執行。學校以前下發的其他消防管理規章制度等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規定在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學校正式發文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