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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職工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通訊員:  發布時間:2010-05-27  浏覽量:

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職工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嚴格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是建立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秩序,促使學校各項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為加強勞動紀律,提高辦學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校教職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與職業道德,自覺維護學校的聲譽,提高業務素質,忠于職守。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職教職工。

第二章 勞動紀律與規範

第四條 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學校作息時間,遵守勞動紀律。

(一)黨政管理幹部、教輔人員、工勤人員和實行坐班制度的其他工作人員,必須認真遵守學校上下班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得在工作時間内擅離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二)教職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時到崗上班或不能出席會議者,應及時向本單位領導或會議組織單位請假,未經批準離崗者,作曠工處理。在請假期間從事創收或謀取個人私利者,一經發現查實,按曠工處理。

(三)教師必須認真完成本人所承擔的教學、科研工作,不得遲到或提前下課,也不得以各種理由擅自調課、停課、或私自請他人代課。按時出席學校或院系規定的政治學習或集體活動,無故不參加者,按曠工處理。

(四)工作時間内各類人員未經學校批準,不準外出兼職(學術、學會兼職等除外),否則按曠工處理。

(五)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内應着裝整潔并佩帶校徽。

第三章 考勤辦法與要求

第五條 各單位設兼職考勤員一名,負責本單位人員出勤情況的登記、彙總和上報工作,并于每月20日将《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職工考勤彙總表》報人事處勞資辦公室,勞資辦公室負責審核并按規定在下月工資中兌現獎懲。

第六條 各單位考勤表的填寫必須真實、全面、準确。對各種不在崗的情況(包括事假、病假、曠工、出國、出境(注明自費還是公派)進修學習等),在填寫考勤彙總表時,必須據實填報。

第七條 學校在上班時間将不定期檢查各單位職工的出勤情況和勞動紀律執行情況,并向全校通報。

第四章 違紀處理

第八條 教職工違反勞動紀律,學校堅持思想教育與行政處罰相結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則對其進行處理,對違犯勞動紀律情節較輕者,由單位給予經濟處罰;對違犯勞動紀律情節較重者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行政處分。

第九條 教職工違反考勤制度,擅離崗位,無故缺勤者,依下列條款處理。

(一)教職工一年内無故遲到或早退超過二十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級。

(二)當月曠工6天及以内的,工資按日平均工資額的3倍按天扣發(含各種津補貼),該月崗位津貼停發。

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6天或者一年内累計超過15天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内累計超過30天的,作開除處理。

第十條 教師違反教學紀律的,按2003网站太阳集团本科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有關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對無償占有學校資源從事赢利性活動的教職工,經單位領導批評無效者,扣發此期間的工資、崗位津貼和一切福利,并視情況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教職工違反勞動紀律隐瞞不報,甚至截留外出人員工資及各種津貼福利者,學校将予以追繳,并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教職工應接受單位領導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的工作安排,如有異議、應依法或按有關規定提出,學校再按有關工作程序進行處理。對那些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的,經批評教育仍不改者,學校視情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五章 請、銷假制度

第十三條 教職工因病、因事、因探親、因産假等原因需要離開工作崗位,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請假理由、期限,按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審批權限

(一)書記、校長請假,由校黨委審批,并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二)副校級領導請假,由書記或校長審批。

(三)院(系)、部(處)、直屬單位等部門主要領導請假,由分管校領導審批。

(四)其他教職工請假:

院(系)教職工請假,可由本單位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文件規定進行審批,超過15天者要報學校備案。

其他單位教職工請假,3天及以内由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報學校備案;3天以上由所在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報學校人事處審批。

第十五條 教職工休假,需按審批權限批準後方可執行。假期滿或假期未滿提前上班,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假期滿,需續假者,應先辦理續假手續,經批準後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辦理續假手續的,事後3天内要補辦手續。休病假者,需提交我校醫療保險指定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

第六章 各類假期及待遇

第十六條 事假

教職工請事假原則上一次不能超過20天。非教學科研人員請事假,當月6天以内者一般可不扣發工資,6天以上者月工資按下式發放:

實發月工資和崗位津貼=月應發工資與崗位津貼之和×(1-n/30)

式中,n為事假天數。

第十七條 病假

休病假時間

工作年限

固定工資

校内工資

2個月以内

不限

100%

100%

2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不滿十年

90%

90%

滿十年

100%

100%

6個月以上,從第7個月起

不滿十年

70%

70%

滿十年

80%

80%

不限

1、建國前參加工作

2、癌症、精神分裂症

100%

100%

注:教職工獲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号的,病假期間職務工資可按上述标準适當提高10~15%,但不得超過100%。

崗位津貼按以下原則發放:

(一)當月累計休病假14天以上者,隻發當月崗位津貼的50%。

(二)當月累計休病假21天以上者,停發當月的崗位津貼。

(三)長期病休(1個月及以上)者,病休期間不發崗位津貼。

第十八條 婚假

婚假一般為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結婚者,另适當增加路程假;男女雙方均為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婚假期間工資和崗位津貼照發。

第十九條 産假

平産假為90天,難産假為105天,在産假期間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母親另加1個月假,執行晚婚晚育的母親再增加1個月假。

法定産假期間的工資照發,崗位津貼停發,按相應人員崗位津貼額的50%發放生活補貼。

産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經我校醫療保險指定醫院診斷須延長者,其延假期間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關規定辦理。

産假期滿後,上班确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校人事處批準,可給予哺乳假半年至一年,請假期間,隻發給工資的固定部分(職務工資、保留津貼38.8元、衛生費),工齡連續計算。假期超過6個月的,不連續計算教、護齡。

在我校工作的男職工,在其配偶按計劃生育期間,可給予7~15天以内的護理假,陪護期内工資和崗位津貼照發。

第二十條 探親假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教職工休探親假一般安排在寒假。

(一) 國内探親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已婚職工探望配偶一般每年一次,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一般不超過20天。假期内崗位津貼比照事假計發,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二)國外探親

根據(88)教外綜字003号文件規定,公派出國人員配偶符合出國探親條件者,出國探親假一般為三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前三個月内國家工資(工資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照發,從第四個月起,按停薪留職處理,從第七個月起,是否保留公職,視情況決定。崗位津貼從未承擔工作任務之日起停發。

第二十一條 喪假

職工的父母、嶽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含養父母及因父母雙亡撫養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可給喪假三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給路程假,假期内工資和崗位津貼照發。

第二十二條 其他假

(一)職工因工(公)負傷,經醫院診斷證明,在規定的治療休養期間,工資和崗位津貼照發。

(二)女職工懷孕流産的,第一次憑醫院證明休假,妊娠不滿2個月的,給予15天産假,滿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産的,給予30天産假,滿4個月流産的,給予42天産假,休假期間工資和崗位津貼按産假待遇對待。以後的流産,可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一年給一次産假(最多不能超過15天),休假期間工資和崗位津貼按産假待遇對待,超過次數、天數則按病假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勞動紀律管理工作,認真及時查處本部門教職工中違犯勞動紀律的現象。因失查、拖延、推诿緻使本單位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和處理,并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将追究主要領導者的責任。濫用職權、對本單位教職工進行打擊、報複,或對違反勞動紀律應該進行查處的教職工予以包庇、縱容的,學校将給予嚴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對處罰不服或遭打擊報複者,可依法定方式解決争議。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