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術委員會章程
湖大行字[2009]55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高水平大學建設進程,建立民主、科學、高效的管理體系,體現“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相對獨立、相互支撐、相互制衡”的關系,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科學研究水平和服務社會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規定,設立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術委員會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術委員會是在學校黨委、行政領導下的有關學術事項評議、審議、論證和決策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校設校學術委員會、學部學術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委員會。學部學術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委員會協助校學術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定額席位制,由學院組織推薦,全校教授選舉産生。每個學院一般至少擁有1個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席位。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多于79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各學部學術委員會推薦,每個學部可推薦1人,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産生。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同時兼任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
學校可聘任若幹國内外知名的專家學者擔任校學術委員會顧問。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學術評價與發展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風與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成立臨時專家工作組,完成校學術委員會授權的相關工作。
主任委員可組織召開主任會議,讨論和決定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主任會議成員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會議對四個專門委員會具有指導作用。主任委員可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六條 學校設立法學部、文學部、理學部、工學部Ⅰ、工學部Ⅱ、經濟學學部、管理學學部等7個學部學術委員會。
各學部學術委員會由相關學科領域的教授、研究員、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及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以下簡稱“教授”)11至19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
學部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定額席位制,經學院推薦産生。各學院根據學部學術委員會委員組成定額,推薦本單位的學部學術委員會委員。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院長是學部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推薦人選。其他推薦人選可由學院學術委員會提名,經該院2/3以上教授同意推薦。
學部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采用年度“輪值制”,每輪任期一年,由學部學術委員會民主醞釀選舉産生。
第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定額席位制,經民主推薦的方式産生。各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組成的定額席位結構由黨政聯席會議根據學院系所、學科設置情況,在征詢教授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并确定。
各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由該院的教授5至15人組成,由學院全體教授選舉産生。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學部學術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學術道德高尚;
(二)為本人所在學科的學術帶頭人,熟悉所在學科、專業的學術狀況;
(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原則上在退休前能夠完成一屆學術委員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
(五)本人願意熱情為學術委員會工作,并嚴格遵守本章程規定。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學部學術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連任委員人數不超過上屆委員總數的2/3。
第十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組成要充分體現專家學者的廣泛參與性和學科結構、年齡結構的合理性。
第十一條 學校、學部學術委員會委員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批準,學院學術委員會成員報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職務均不超過20%。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校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與校發展規劃辦公室合署辦公。學部學術委員會辦公室挂靠學部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所在單位。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校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體現在以下方面的學術決策與咨詢:
(一)專業建設;
(二)學位點建設;
(三)學科建設;
(四)學位評定;
(五)教學質量與監督;
(六)學術評價;
(七)學風與學術道德建設。
(八)其他相關事宜。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學術評價與發展。根據學部、學院學術委員會評價意見,對人才的引進與推薦、科研項目與成果的評審和教師職務評審等學術工作進行仲裁和審定。對專業技術職務評選方案等有關學術評價機制、标準和方法的重要事項進行論證決策。對學校“985工程”、“211工程”、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科研工作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等學術工作進行論證。
(二)學位評定。作出授予或撤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審批選聘研究生指導教師,推薦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審議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教學。審議專業設置、專業培養方案和指導性教學計劃制(修)訂原則意見,監督教學管理,指導教學評估,制訂教學研究立項、教學成果評審、優秀教材、優秀教師推薦等工作的實施辦法,審定教學研究立項、教學成果評審、優秀教材、優秀教師評選等結果。
(四)學風與學術道德建設。負責學校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學術風氣的建設、仲裁與維護等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學部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學部人才的學術評價與推薦,教學、科研項目及其成果獎勵評審與推薦,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與推薦等工作。
(二)負責對本學部學科建設規劃、科研工作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等學術工作進行論證,供校學術委員會作決策依據。
(三)審議授予本學部碩士學位名單,審議學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四)負責對本學部教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負責對本學部涉及學術問題的有關工作進行論證和咨詢,負責本學部學術道德和學術風氣建設的有關工作。
(六)負責完成校學術委員會委托的其他學術工作。
第十五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選聘教師和推薦人才的學術、教學評價工作。
(二)評審推薦本單位申報的各類教學、科研項目和成果獎勵。
(三)評審推薦本單位教師及專業技術職務拟任人選。
(四)聽取并審議院長關于學院學術工作的年度報告,審議學院學科建設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和科研工作計劃等。
(五)負責指導本單位的專業建設和課程建設,推動本單位辦學條件的改善,審定本單位人才培養方案、教學大綱、教學計劃等。
(六)負責審議本單位學位授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建設的有關工作。
(七)完成校學術委員會和學部學術委員會委托的其他學術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會議組織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
第十七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應有2/3以上(含2/3)委員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八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學術民主,重要決議事項采取“票決制”。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在學校學術評價中具有最高權威的地位。各單位組織各類與學術有關的評審,其評審專家原則上應從學術委員會成員中遴選産生。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得無故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須在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一年内2次無故缺席會議的委員,視為自動退出。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在讨論、審議或評定委員及其親屬、學生的評優、評獎、職稱晉升、學術争端等重大事項時,該委員須回避。
第二十二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成員要自覺遵守和維護學術道德,如發生學術不端行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擔任學術委員會工作的,應引咎辭職,不再行使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
第二十三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因調離、出國等各種原因較長時間不能履行職責的,名額由其所在學院的其他教授增補,經所在學院學院學術委員會民主醞釀推薦。增補學部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部學術委員會表決認可,增補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學術委員會表決認可。
第二十四條 學校、學部學術委員會審議有關事項時,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與本部門工作相關的會議,說明情況并參與讨論,但不參加表決。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在異議期内如有異議,須征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通過的決定不再複議。
第二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二十六條 學校為校學術委員會成員開展工作提供經費和必要的條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全校教授表決,2/3以上教授同意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根據實施情況适時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授權學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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